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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03-30

    阳春一中工会换届选举学习资料之四:

    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他们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改革,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协调好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和教职工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做好相应的实施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教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协商对话等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对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建议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直到撤职。

    5、教代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民主推荐校长人选,也可民主选举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任免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应充分考虑教代会的意见。

    第六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校长应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有关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与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请教代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大约占职工总数的152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职工、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不少于60%,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监督、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权评议干部,有权对本单位的干部提出奖励和处分的建议。

    4、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遇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带头做好本职本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确定若干特邀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校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60%左右。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度召开一到两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会议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的同意,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要在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大会的议程要经主席团或代表组长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通常不设常任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议案;在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定和处理提案等。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和主席团人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长、专门小组的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发动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5、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教代会工作档案,使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7、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处理教代会的其他事项。